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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条加工中添加明矾该如何定性

信息来源:zgjgw.com   时间: 2025-03-21  浏览次数:28

      □杨林霈乔建周

      简要案情

      2020年,王某成立小型食品加工厂,生产熟碱面条(窝子面)并对外出售。为提高面条口感,其在生产过程中加入明矾,后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经鉴定,其所生产的面条中铝的残留量为134mg/kg,国家检测标准为:不得检出。

      分析说明

      王某的行为是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还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一种观点认为,此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案中,王某在食品加工中添加明矾,属于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国家卫健委等五部门联合发文,明确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铝食品添加济,在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碳酸铝钾和硫酸铝铵。明矾就是碳酸铝钾,在面条中添加明矾,违反了国务院相关部门公告的禁止性规定,属于使用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符合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王某在面条加工过程中添加的明矾应当认定为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根据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生产销售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身健康的物质的,应当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同时,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王某在面条加工过程中添加的明矾,属于食品添加剂的一种,可以在某些食品中有限使用,但在面条加工过程中禁止使用,在面条加工过程中添加明矾,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属于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长期食用铝超标食品会危害人体健康,容易引起骨质疏松、贫血甚至老年痴呆等疾病。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王某在熟碱面条加工中使用明矾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在面条加工中使用明矾,属于禁止性规定,但这一禁止性规定不能从根本上否定明矾属于食品添加剂的本质,明矾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其他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食品加工过程中违规使用明矾,应认定为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涉嫌犯罪时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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