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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带您了解保税维修

信息来源:zgjgw.com   时间: 2022-11-07  浏览次数:5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务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明确提出了“提升保税维修业务发展水平”。这里提及的“保税维修业务”是什么呢?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保税维修业务。

  保税维修(监管方式代码1371)是与生产性服务业相关联的一种专门的业务形态,是指企业依托保税政策、以专用账册为载体开展检测、维修业务的经营活动,即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从境外运入境内(或区外运入区内)进行检测、维修后,使原产品局部受损功能恢复或原有功能升级后复运返回来源地的生产活动。

  保税维修业务可细分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区外保税维修业务。

  

  

  它们又有什么异同呢?

  为促进保税维修业务的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先后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和《海关总署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分别明确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外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范围、程序和要求。此外,海关总署联合多部委发布《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专门明确了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维修的有关要求。

  资质和范围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外保税维修监管模式分别适用于区内、区外开展的保税维修业务。

  一般情况下,两种模式都需要国务院批准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综保区内开展的有所简化)。要注意以运输工具申报由境外进入区内维修的外籍船舶、航空器的维修业务不适用区内保税维修监管模式。

  区外保税维修企业信用等级要一般信用及以上区内维修则未作明确规定。除国家特殊准许外,涉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是不得开展保税维修的。

  业务载体

  ●区内、区外保税维修都需使用保税维修专用账册,不同之处在于区内保税维修的载体为专用H账册,区外的一般为专用E账册。

  区内维修账册核销周期明确规定不超过2年;区外的规定相对灵活,维修账册核销周期按海关实际监管需要并结合企业生产实际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年,而开展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制造业的,可参照合同实际有效期确定核销周期。

  ●相关货物不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管理。区内的维修用料件全部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区外保税维修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所需的维修用料件可以采用保税或者非保税方式进口。

  监管方式应用

  ●对于待维修和已维修货物,区外保税维修全按监管方式1371申报进出口。

  区内保税维修则分2种: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外的区内企业一律按“保税维修(1371)”申报进出口,但是对于待维修货物属于境内区外的区内维修,同一票货,在区内、外两次申报是不一样的,区外企业需要申报的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1300)”、区内企业需要申报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1371)”,需要企业分别对应自己区外、区内的身份,分别申报1300和1371并关联,货物才能顺利入区。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内区外的,同样需要按照上述规则进行申报才能顺利出区。

  同时,区内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内区外的,保税维修业务产生的维修费用需照章征税,完税价格以耗用的保税料件费和修理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对于维修用料,两者都参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监管一般性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即进出口的按监管方式0214、0615申报,需复运出境的按监管方式0664、0265申报,需结转使用的按监管方式0258、0657申报。

  旧件、坏件、边角料方面因与固废和环保密切相关,原则上都应复运出境,即按实际报验状态采用边角料复出0864、0865申报。

  特别提示

  

  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怎么办?切记不得内销!一般要按照销毁处置相关规定进行处置,若属于固体废物的还应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和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处置。对于从境内区外进入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和维修边角料,可以通过区域辅助管理系统登记后运至境内区外,但要注意环保的有关要求。

  记不住?小编做了一幅神图帮你梳理清楚。

  

  (点开可查看大图)

  其他方面

  外发加工方面,区域维修企业由于部分工艺受限等原因,可将维修货物外发至区外进行部分工序维修;而区外保税维修则明确不允许外发加工。

  海关核查方面,区内保税维修的海关不定期开展风险分析,视情况实施核查;区外保税维修要求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盘点一次,海关视情况结合企业盘点开展下厂核查。在暂停和终止情形方面也有差异。

  按照《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申请开展维修业务,由所在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商务、海关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制订监管方案。相关方案和企业名单报省级商务、直属海关等部门备案后,企业就可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55类维修产品目录内的全球维修业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务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明确提出了“进一步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预计相关业务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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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黄埔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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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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