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8月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林彬彬?通讯员?海法)拒不收货就不用付款?近日,海沧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买家竟然想用拒不收货来逃避付款。
原来,几年前,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框架合同》,此后双方根据前述框架合同以签订《订购合同》的方式进行合作,由A公司按B公司要求生产供货,B公司结算支付货款。双方前期合作顺利,但2017年4月之后,B公司开始不接收A公司已加工好的货物。
为此,A公司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催促对方收货,B公司告知“目前还没得到客户的确切消息,有最新消息会第一时间通知”,仍不安排收货。随后,A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收货仍然无果,遂将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后者收货并支付加工费等。
面对起诉,B公司答辩称,A公司此前提交的货物有严重质量问题,整改响应速度迟缓,严重耽误本公司的生产进度。因A公司制作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未经验收,B公司有权拒收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且无需支付任何加工费。
对此,A公司反驳称,B公司在反映问题后,本公司已通过返工等方式予以回应,且B公司从未因质量问题主张终止合作。造成纠纷的根源在于B公司与其客户之间的原因,事实上是因为B公司的客户取消了其供应商资格,导致B公司不需要案涉合同项下的剩余产品。所以,B公司就试图通过终止加工合同以拒付加工费。
法院审理后认定,B公司以其付款行为表明了对A公司修正质量行为及已对账结算产品的质量的认可。在此情形下,B公司再主张A公司返还五折的价差以及要求支付违约金均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针对B公司应否接收上述《订购合同》项下剩余货物并支付相应加工费的问题,法院认为,A公司已经做好了交付剩余货物的准备,而B公司却不予接收货物。B公司拒不接收货物亦是违约行为,因此,A公司诉求B公司支付加工费,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B公司接收A公司交付的货物,并支付加工费134万余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