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到群众举报 在山西吕梁孝义市西辛庄村至贺岭村附近,(原五号兵工厂)西南方向,有一处非法石子加工厂,厂内无任何环保措施。? ? ?本网工作人员驱车实地连着咨询了周边群众及正在田里种地的许多老伯,大家都说“:这厂子有后台,啥手续也没有,白天黑夜的干没人管”,该厂从过年至今一直在大肆生产?随后工作人员看到此企业生产场面非常热闹,,加工石头的机器隆隆作响,从机器里飘出白色的灰尘是漫天飞舞!装载机、挖机,还有来拉石料和拉沙的大车不停的走动,地面尘土飞扬??
后本社工作人员进行了实地走访,情况属实,该厂没有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其原材料加工和运输等环节严重违反了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生态环境没有及时修复,加工环节未采取收尘和除尘措施,道路运输扬尘四起。且不分昼夜进行非法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根据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二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环保无小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红线,为何如此企业敢无视法律法规明目张胆肆意生产。这种有恃无恐,也不得不让人怀疑背后存在保护伞,以及保护伞的强大。
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视而不见,疏于管理,履职不力,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导致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存在,生态破坏十分严重,大气污染问题突出。对此我们希望当地职能部门突破不敢查、不愿查、不想查的思想壁垒,责令污染企业能够切实履行治污责任。治理污染,确实需要壮士断腕的毅力,更需要的是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的清醒认识和治理环保的初心。来源;关注法治与生活?锐眼聚焦天下
晚上生产场景
白天生产场景
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