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
联动公安部门
查办今年首起
超标排放含重金属废水犯罪案件
壹
案件背景
2021年4月22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东阳市江北街道的某铜饰品加工点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检查发现,1楼的3台抛光机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抛光废水经地面集水管道流入车间外的污水管网。执法人员随即对该抛光废水车间外排口及抛光废水入污水管网处进行了取样。
根据东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加工点抛光废水车间外排口样品总铜177mg/L、总锌69.1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级标准87.5倍、12.82倍;抛光废水入污水管网处取样点样品总铜113mg/L、总锌47.1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级标准55.5倍、8.42倍。
贰
处理结果
因该铜饰品加工点相关业主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东阳分局在第一时间将案件移送东阳市公安局。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四)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本文编辑:杨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