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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占地建厂 一橄榄加工厂被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zgjgw.com   时间: 2021-07-20  浏览次数:3

洪某某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于2019年在闽侯县甘蔗街道占地建设橄榄加工厂,建成一座钢架结构一层铁皮封顶的厂房,占地面积737平方米,并在厂房周边水泥固化992平方米。

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经现场勘测、询问调查、听证、集体评议,认定洪某某的行为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对洪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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