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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典型案件 | 养猪场厂房内的铁件加工作坊——陶某某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信息来源:zgjgw.com   时间: 2019-02-15  浏览次数:151

如皋市院:养猪场厂房内的铁件加工作坊——陶某某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承办人:王珺、陈莹莹、李拥军

提 要 该案系如皋市检察院生态环境检察部成立以来办理的一起多人次、多犯罪事实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01案情故事

2018年年初,如皋市检察院接到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分局对一起环境污染案件的案情通报。由于该案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如皋市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会同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查勘,并就污染环境犯罪构成要件提出明确思路,引导公安机关侦查。

经查,被告人陶某某等11人于2016年6月至12月间,先后分别结伙,租用被告人施某某位于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的养猪场厂房,后将厂房改造成生产场地,在无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私设发黑作坊,经营铁件发黑加工,并在加工过程中,将产生的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放至各车间对应的渗坑内,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2018年8月23日,由如皋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陶某某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如皋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陶某某等12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至八万一千元不等,判处12名被告赔偿应急处置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等共计132万余元。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2监督亮点

一是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案件侦办过程中,如皋市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就如何认定“严重污染环境”这一构成要件提出明确思路,为案件的成功侦办及后期的审查起诉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刑事民事同步审查。如皋市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同时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同步审查刑事犯罪部分和民事侵权部分,同步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三是多点验证确定被告人主观故意。审查起诉阶段,在存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重点审查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客观证据,以证据确实、充分为准则,有力指控犯罪。

四是积极开展自行调查。立足刑事部分已查明的犯罪事实,开展自行调查,结合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诉求,明确各被告人所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03社会影响

该案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惩处犯罪的同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最大限度修复受损生态。庭审当天,来自该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联动中心的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分管环保的相关负责人和各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共计80多人及6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取得了良好的普法效果。该案办理过程被中央政法委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以专题片形式展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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