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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付钱就扣下加工产品,这次法院支持谁?

信息来源:zgjgw.com   时间: 2019-01-01  浏览次数:90

扬子晚报网12月27日讯(通讯员 宁法宣 记者 万承源)本是委托加工的合作伙伴,后来却打起了公司。被拖欠加工配用,就扣留下加工的产品,法院会支持这样的行为吗?

2008年1月1日,某零件公司与机械厂签订《委托加工协议》。2010年双方暂停加工合作,零件公司仍有6468件零件在机械厂处。零件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机械厂交付这些加工合格的零件。

后被告机械厂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对案涉6468件零件享有留置权,并判令零件公司支付加工费用45万余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5万余元等。

原告零件公司称,机械厂主张的加工费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机械厂则称,截止2011年3月底,因原告未能按约支付加工费,被告因此将6468件零件留置。

法院查明,2014年7月,机械厂曾向零件公司出具对账确认单,载明截止2014年6月30日,零件公司尚欠机械厂加工费45万余元。7月31日,零件公司在对账确认单上盖章予以确认。

当年8月7日,机械厂向零件公司发函,称截至2017年6月30日,机械厂账面尚有对方欠款45万余元。现机械厂再次送达催收通知书,请对方收到催收通知书后30日内付清款项。

2017年8月11日,零件公司向机械厂寄送《退还毛坯件通知书》,称经核查,公司仍有6469件零件在对方仓库。鉴于双方已不再合作,请对方10日内将零件清点后退还。

对此,一审法院判决机械厂按《委托加工协议》的约定,向零件公司交付加工完成的零件共计6468件。

原告机械厂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经审理判决:零件公司支付机械厂加工款45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机械厂对其加工完成的零件共计6468件产品享有留置权。

【法官说法】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徐岩岩介绍,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之一是零件公司应否支付机械厂455441.38元加工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徐岩岩表示,结合机械厂自2010年4月一直占有6468件毛坯件及成品不予交付的事实,期间曾两次以书面形式向零件厂主张过加工款,应认定其以实际占有行为主张加工款,故不应认定机械厂怠于行使权利,45万元加工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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