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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鲜禽加工有规范

信息来源:zgjgw.com   时间: 2014-09-11  浏览次数:1105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日前发布3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其中,《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浙江省自今年7月1日起,在设区市主城区永久性关闭活禽交易市场,引导市民逐步转向消费冷鲜禽。而冷鲜禽产业缺乏卫生规范,监管亟需加强。《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及时推出,对冷鲜禽生产经营过程中检疫、屠宰、贮存、运输、检验、销售等多个环节中场所、设施、人员的“安全卫生要求”进行了规定。这一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冷鲜鸡、鸭和鹅的加工经营;冷鲜鹌鹑和鸽子的加工经营可参照执行。
    《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规定,活禽屠宰后应当快速冷却,在1小时内将胴体中心温度冷却至7摄氏度以下。活禽宰杀后,应当在2小时之内将成品送入冷库贮存,贮存期间产品的中心温度应该保持在0至4摄氏度。产品从加工场所运往销售场所,运输过程中的温度也应保持在0至4摄氏度。冷鲜禽应该在0至4摄氏度的专柜中销售,不得在常温下保存。商家的冷藏库(柜)应该有温度显示装置或温度计,使消费者可以查看到专柜的温度。
    有的消费者担心,在市场上买到的冷鲜禽不是新鲜宰杀的。对此,省畜牧兽医局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处副处长陆国林表示,根据此项标准规定,合格的商家应具有“一证两标”,即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以及产品带有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和产品标识。其中,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散装产品外包装标识至少要标明产品名称、加工日期及保质期、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运输及贮存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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